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车辆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校园车辆管理,根据“管理有序、简单高效”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校园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车辆经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在校园内免费停放和通行:
本校教职工自备车、学校公务车、本校外聘人员自备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学校教师通勤班车。
(二)以下车辆经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在校园内限时免费停放和通行:
来学校进行公务活动的车辆,统一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相关手续,经接待部门(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指示学校出入口道闸系统限时免费通行。离退休教职工车辆,为学校食堂、校办企业、校企合作企业等送货的车辆参照执行。
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统一事先申报办理,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保卫处统一在道闸系统录入临时车牌号,在活动时段内免费停放和通行。
(三)以下车辆经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在校园内收费停放和通行:
校企合作单位(包括办学实体)长期驻校人员、服务外包单位人员、电子商务创业园入驻企业人员自备车等经学校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在校园内收费停放和通行,实行包年收费制。
各类临时来校的车辆,包括培训、学习、考试人员的车辆按标准收取停车泊位费。
二、车辆收费标准
(一)包年车辆收费标准
长期驻校的校企合作单位(包括办学实体)、浙商创业园内入住企业每单位允许登记一辆车优惠停放和通行,停车费按1800元/年核收;长期驻校的校企合作单位(包括办学实体)、浙商创业园内入住企业的其他车辆,停车费按3600元/年核收。优惠停放和通行车辆、非优惠停放和通行车辆每单位总计不得超过3辆,由合作单位主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共同核准登记。
停车费按自然年度核收,开始收费当年不足一年的,按月一次性核收。年度内与学校终止合作的,凭终止协议按月退还相应停车费。
(二)临时车辆收费标准
小型车按4元/辆/小时收取停车费,进入校园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收取停车费,超过1小时后以小时为单位收取停车费。大、中型车根据以上原则按小型车的双倍计费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以杭州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本校在职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一人最多可以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两辆车,本校双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核准,系统车牌登记车辆上限也为两辆。
(二)本校在职教职员工在车辆管理系统内登记车主可为教职员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需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核实登记。
(三)车主确非教职员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又为教职员工实际长期使用的车辆,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登记表、车辆使用事实证明及教职员工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核实后,可登记一辆车进入校园免费停放和通行。已有此类车辆登记的教职工报备其他自备车辆的,须在车辆管理系统注消该类车辆登记后方能重新登记。
(四)本校外聘人员允许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本人或配偶所有的车辆一辆。登记程序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以学校人事处、资产经营公司提供的用工名单为准,每6个月复核一次。
(五)相关收费由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实施。包年车辆凭相关证件到资产经营公司缴费后,凭收据及、机动车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到车辆管理部门核实登记。
(六)进出校园车辆原则上须采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停车费。确需现金支付的,须从学校南大门驶出。
(七)特殊情况车辆出入校园由学校批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的车辆管理部门为学校保卫处。